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规”则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以下情况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投术标准规定值的75%。
③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者超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对一级站的规定。
④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⑤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投术标准规定值的80%
⑥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⑦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⑧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⑨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⑩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规定的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