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对立”。
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
二、意义:
学习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能让人科学地看问题、办事情,首先,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其次,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
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科学的认识在于研究客观对象所固有的矛盾。否认矛盾,就谈不到有真正科学的认识。坚持矛盾普遍性原理,用对立统一观点观察一切问题,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基本前提,是唯物辩证法宇宙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关系原理: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结。
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不同的场合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正确的、客观的认识事物。
由于客观事物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因此,我们认识事物的时候,就必须把这两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既要从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遍性,又要在普遍性的指导下去研究特殊性,也就是要遵循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
2、有助于我们学会应用科学的工作方法。
如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剖麻雀”、“抓好典型”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具体运用。
3、有助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哲学依据。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是从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国具体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矛盾的普遍性;各国的国情、环境、历史条件又不同,具体实践必然又有自己的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
二者相结合,才能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正确道路,搞好革命和建设。
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当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共性,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体现出中国特色这一个性。
在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国家的几代领导人都可以说是做出了很多创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体现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和个性辩证关系的典范。 (关于方法论意义的第三点,如果是简单回答,只答出“有助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这句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