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审计对象又称审计客体,是指审计所要考察的客体,即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和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正确认识审计的对象,有利于对审计概念的正确理解,审计方法的正确运用和审计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