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的编修一般都是每20年左右。同时在编修完一起资料后,需要开始准备下一期相关的资料。地方志的编写资料要求是真实的,任何人都不能虚报关于地方志的资料,获得的资料也需要严格的审核,确保本地的地方志资料真实正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现存最早的全国地方志书,是公元813年唐代李吉甫编的《元和郡县图志》(后因图佚,改名《元和郡县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它以唐代的47镇为纲,每镇一图一志,详细记载了全国各州县的沿革、地理、户口、贡赋等。 南宋以后,地方志大量增加,尤以明清两代最多。
二十年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