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1、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2、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3、法定权力: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拥有超凡权力的人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作为理想组织体系基础的纯粹形态的权力是理性-合法权力。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
传统权力、超凡权力、法定权力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力理论。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