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它具有五方面特点。
一是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
三是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是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