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4.粮油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5.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