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30 分
1. 烈士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 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 女;
4.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女。
二)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20 分
1.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 斗部队)军人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 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 女;
4.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 1、2 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 5 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四)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4 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地区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以北京在202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为例,加分有以下情况: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4、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