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茶叶属于供人饮用的成品或半成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当然属于食品。
从茶树上采摘下的鲜叶或嫩芽,并经过萎凋、揉捻、烘干或发酵等工序初制,此时的茶叶称为毛茶,属于食用农产品,在毛茶的基础之上经过精制加工之后,此时的茶叶是成品茶,属于食品。
目前,我国的食品以及农业监管现状,能够得到各部门公认的,是以加工程度来定义食用农产品与制成品的食品(含制成品的食品原料),两部门共同认可的观点是:经过一定加工可以是食用农产品;经复杂的足以改变性质的加工,是制成品的食品。
茶叶为什么特殊,主要是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微妙,很难一眼看出来。
当前的共识基本是这样的:茶叶(第一个词其实指鲜叶)是指人们从茶树所采摘下来的鲜叶与嫩芽,然后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这个时候它被称为“毛茶”,属于食用农产品;在精制之后,才是作为制成品的食品,但它还是叫做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