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标准条件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二、贫困户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