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到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处分再次旷课累计1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第二次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1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下列天数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14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比较长,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