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推进交通强国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检查、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是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主体,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运行管理维护。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以所在交通运输局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