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提取
标准:按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安全 费用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 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的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的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瓦斯矿井按每吨煤不低于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