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部管理单位
消防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部管理单位。属于行政编制,消防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
1、消防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部管理单位。属于行政编制,消防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消防举报可投诉的条件有哪些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