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如果于法来说是不能的,但是于理来说,我认为完全可以,甚至我认为农民交的公粮、出的义务工等价值早已经超过了交社保的价值。不过我们也要明白一点,交公粮是交公粮,社保是社保,不能将二者混···过去农村人交的公粮是属于农业税,也可以说是地租,农民种了地,要交税要交地租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交公粮只能算是农民在履行责任而已,不能将其视为社保款。
解放后,农民种国家的土地收入,应向国家交税费,当时以交公粮折合抵减税费;街道居民无地耕种,靠劳力搞运输,搬运等获得的收入,同样要向国家上交比例的现金税费,所以说,交公粮、交税金是个人的义务,与交社保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怎么可以算交了社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