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户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私人诊所;
2、行政部门受理批准后,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人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
4、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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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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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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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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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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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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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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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