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经营用房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特别说明:实践中,经常有一些经营用房并不完全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如何认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房屋的性质,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经营用房和住宅性质的房屋的补偿是不同的,前者的补偿数额要高于后者,实践中一些房屋的性质实际上是经营用房,但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例,这种房屋是不是不能按照经营用房来进行补偿呢?显然不是.要看以下情况,区别来对待:(1) 该项经营项目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有些经营项目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常见于农村地区;(2)该项经营项目是否需要依法缴纳税费,有些地区或经营项目可能是免税的;(3)该房屋是否在拆迁前实际用于经营。如果(1)(2)项是否定的,第(3)项是肯定的,一般可以认定是经营用房。
另外,实践中,我团队办理的案件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该经营用房本来是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期限快届满,开始拆迁后,经营主去工商部门办理续期及年检时,工商部门拒绝办理。税务部门也拒绝接受税费,这样造成的超过营业期限及未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形,是否就该房屋就不属于经营用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情形的房屋依法应当认定为经营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