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门诊开的在医保范围内的特殊药物,由于各地政策不同,报销的政策也不一样,例如青海省有关特殊门诊的报销标准如下:
药品使用范围: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参保人员,均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在住院、门诊使用或在零售药店购买。
1、报付比例。全省职工使用特殊药品的,直接纳入医保按现行的乙类药品政策报付。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的,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政策报付。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付范围。
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使用注射剂的,按单价1000元(含)以下、1000—5000元、50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使用其他药品的,单价50元(含)以下的,直接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政策报付;单价50元—100元(含)、100元—500元、5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
2、医保支付标准。特殊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金支付和个人承担部分。对于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执行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未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其他药品,执行国家和我省集中招标采购、挂网采购价格。
特殊门诊,是为了便于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或药店,进行特定治疗或买药,看门诊时享有住院待遇,因此在定点机构不可以既享受特殊门诊,又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