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费总额=不达标房间面积×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二)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采暖面积÷150(天);
(三)退费比例:室内检测温度低于标准温度2℃以内(含2℃)的,退还日采暖费的20%;低于标准温度4℃以内(含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低于标准温度4℃以上,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
一、退费标准: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
2.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3.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4.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5.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6.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