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由户主凭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领或换领;常住人口登记卡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由户主或本人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领或换领。 对因家庭内部矛盾造成家庭成员无法正常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事务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对于污损、残缺的,公安机关予以收回;对于丢失的,公安机关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 对于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需补领、换领的,公安派出所经审核相关材料后当场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