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司法解释(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详细解释)

公务员录用司法解释(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详细解释)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6-11 15:00:04

公务员录用司法解释

公务员录用:是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务员的招考政策、报名时间、招考对象、招考条件及用人部门、招考指标等应通过有关的渠道向社会公布,考试程序要公开,考试结果要公布于众。

择优录取是指公务员的录用在按照考试成绩排列名次的基础上,考核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在考核的基础上,鉴别优劣,录用优秀者进入公务员队伍。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公务员是机关中人的因素,是机关中最基础、最活跃、最有创造性的因素。

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机关良性、高效、协调运转的决定性因素。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

除了通过培训、辞退等制度帮助、鼓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外,更重要的是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处设好门槛、把好关,将高素质人才吸纳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我国自1994年开始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目前已经逐步推进到全国各级各类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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