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禁捕海鱼时间(长江禁捕十年鱼的政策为什么)

每年禁捕海鱼时间(长江禁捕十年鱼的政策为什么)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6-20 15:23:44

每年禁捕海鱼时间

自2019年3月1日起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钱塘江干流统一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时至6月30日24时。

太湖禁渔:禁渔时间为2019年2月1日00:00起至8月31日24:00止。范围包括全太湖水域。沿湖河港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无水闸的以港口湖岸防洪大堤连线为界。

嘉定区禁渔:禁渔时间为2019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范围包括嘉定区管辖所有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禁渔对象为除钓具、特殊手工作业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5、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6、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7、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8、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9、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10、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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