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丙为某大学食堂。
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8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
甲、乙于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之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6元。
甲、乙缔约时,乙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
后甲迟至12月底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知乙不能交付。
由于甲不交付,致使乙亦不能履行其与丙的合同,对丙承担违约金300元。
另外,乙举证自己在12月25日前后为准备履行与甲的合同,花去各项费用75元。
问:乙可要求甲赔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