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 乙为蔬菜销售商 丙为某大学食堂 乙 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 约定乙于

经济法案例分析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 乙为蔬菜销售商 丙为某大学食堂 乙 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 约定乙于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6-22 15:49:57

经济法案例分析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 乙为蔬菜销售商 丙为某大学食堂 乙 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 约定乙于

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丙为某大学食堂。

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8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

甲、乙于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之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6元。

甲、乙缔约时,乙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

后甲迟至12月底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知乙不能交付。

由于甲不交付,致使乙亦不能履行其与丙的合同,对丙承担违约金300元。

另外,乙举证自己在12月25日前后为准备履行与甲的合同,花去各项费用75元。

问:乙可要求甲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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