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划分一下月份,属于2018年10月后的工资适用起征点5000,2018年10月前适用3500的起征点。
1、属于10月后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45元,税后工资为11855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2500-5000=7500,应缴税额=7500*10%-210=540元。
2、属于十月前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0元,税后工资为11855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35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应纳税所得额=12500-3500=9000,应缴税额=9000*20%-1410=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