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每日7:00至19: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安康路以北、孟德大道以南、叠翠路以东、人和大道以西的城区道路(不包括孟德大道、人和大道)。
清丰限行区域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路灯维护、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2018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县城区内公交车免费乘坐;限行结束后,公交车恢复收费。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2018年9月22日发布的《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工作日每日限行2个车牌号通行措施,自2018年12月5日起暂停实施,2019年1月1日起恢复实施。
2018年12月3日
扣3分罚200元。
通常情况下,违反限行政策是按照1344违章代码“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来执行处罚,将会予以扣3分、罚款200元。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美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隈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