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规定: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