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较长,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才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于所有肥料产品的标识,适用范围较大,修改内容较多,标识内容严格,企业应尽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装标识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标准实施之日还有大量包装袋及其他包装物不适用,造成极大浪费。
注意GB 18382-2021中几个规定
01 基本原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遵循真实原则,准确、科学,并通俗易懂。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 A 公司产品与 B 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02 肥料名称
通用名称(标准名称)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标注肥料的通用名称。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商品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通用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名称中的禁用语: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 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03 关于养分含量标识
通用规定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 浓度(g/L)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声明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并标明,不应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标注养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机质20%,灰粒中总养分25%)。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相混淆。应标明单一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复合肥料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料 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合肥料 15-0-10。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标明的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标识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 0.02%。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04 限量物质及指标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如 “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氯含量 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
05 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06 主要项目标识尺寸
根据打印标识区的面积,应采用三种标识尺寸,以使标识标注内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这三种尺寸应为 X/Y/Z 比例,它仅能在如标准中表1所示范围内变化,最小字体的高度(指按正常比例印刷的字体)至少应为10 mm。
尿素的国家标准号为GB/T2440-2017。
2022年起,新标准对总氮、缩二脲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判断真假尿素一般可以从2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查看在包装袋是否标注了国家标准号,尿素的国家标准号为GB/T2440-2017。二是观察包装袋上的总氮或者含氮量。新标准要求农用尿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