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谈话函询适用8种情形)

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谈话函询适用8种情形)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7-03 19:56:57

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

。谈话函询可采用4种办理方式:承办部门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所在镇(办)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被反映人所在的纪检监察组织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怎么谈?逐级“签字背书”。谈话函询前需履行备案、拟订方案、报批、送达程序,委托谈话需授权。被函询人收函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属镇(办)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送上级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背书”;属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送县委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属其他乡科级干部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字背书”后,回复发函纪检机关。属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由县纪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

4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

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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