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二、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公约,船舶污水排放标准已经有一些规定,例如要求船舶必须在规定区域使用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船舶污水排放标准,如美国、欧洲等地已经实施了严格的船舶污水排放标准,而中国也正在逐步加强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控制船舶污染问题。
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船舶污水排放标准也将不断更新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