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有:
一、法系实质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底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度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气法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步构成的一种共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度和地域的法律制度。
二、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天时、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局部法语国度或地域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三、大陆法系首先在欧洲大陆呈现,以罗马法为根底,具有法典的特征;而海洋法系先在英国开展以日耳曼习气法为根底,注重判例根据。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度等方面。
1.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即以成文法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如法国、德国等。而海洋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是判例法,即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如英美等国。
2. 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海洋法系则更加注重司法判例的适用。
3. 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相对稳定,法律体系比较完整,而海洋法系则更加灵活,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此外,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语言、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广泛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