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官府中奉命逮捕罪犯的差(chāi)官。捕快,原来分为捕役和快手,渐渐的人们把捕役和快手合称,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称呼起源无法考证,但是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就拥有了类似职能的人,这是最初捕快的雏形,他们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
中文名:捕快
别名:捕役
性质:古代役职
根据我国的史书记载,大禹治水非常辛苦,有一次他约集各个部落的首领,也就是我们说的治水首脑会议,要开会讨论治水的问题,其他各个部落的首领都到了,只有一个部落的首领防风氏后至,大禹就命人进行了审理,最后对防风氏予以处斩,这是我国史书记载最早的,在奴隶社会的初期,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且予以斩首执行的故事,已经出现了寻找证据的,捉拿审理的一类人,这是捕快最早的雏形。
古代捕快平日身着便装,腰挂表明身份的腰牌,怀揣铁尺、绳索。领班称“捕头”、“班头”。老百姓称捕快为“捕爷”、“牌头”、“头翁”、“牌翁”等等。在明清法律条文中,称捕快为“应捕”或“应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有的大州县,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故又称之为“马快”。而徒步者,则称之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县在编的“经制正役”的捕快,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为一“比”。过一个“比限”,无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责打。捕快在古代属于“贱业”,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们脱离捕快行业,其子孙也亦不准应试。捕快是没有工资的,每年的伙食补贴即“工食银”不过十两银左右,养家糊口自是艰难,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他们时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或制造冤假错案,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任意拘捕。
民国在民国时期,老北京警察局的侦缉队,亦属于捕快性质。他们一律穿着灰大褂,所不同的是“只有侦缉队的成员有时不扣扣子,有时只扣几个扣子,走起路来身子向前倾……侦缉队的下层队员,一年四季都把头剃得又光又亮,即便是冬季,也不戴帽子。腰上总挂着一块‘汗巾’,从大褂外面看起来,鼓鼓囊囊的好像是揣着‘二把盒子’”。他们的职责理应是对付贼匪,实际上却以欺压老百姓为能事,令人切齿。诗歌在历代诗文中也有所映现,例如唐人杜甫在《石壕吏》中写道:“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老翁逾墙走,老妇出门看。吏呼一何恶,妇啼一何苦……”这个“捉人”的“吏”,指的是古代衙门里的捕役。捕快作为统治阶级的鹰犬,常常成为鞭挞的对象。清人郭庭翕在《警捕人之虐》中写道:“流民便作贼,迫于不得已;捕人亦作贼,何说以处此?世上流民尚可数,捕人林林遍官府,捕人安乐流民苦。”流民迫于生活不得已为贼,而真正的贼却是遍布官府的捕快。另一个清人蒋坦,也描写了贫苦农民的生存惨景:“前差去,后差来,旧粮纳,新粮催。乡丝未熟布衫破,质库掷出啼声哀。”但衙门的催租却急于星火,交不出,便要捕快抓人,“明朝计费无一钱,过卯任捉老翁到”。由此可见,捕快常会应官长之令,参与诸如催租、抓丁、捕人之类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