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新入选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1.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新入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新入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2.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濒危非遗项目带徒授艺任务,经文旅部门核准后,非遗培育者(师傅)和非遗预备队(徒弟)每月分别领取300元、6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