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时,贸易国(地区)一栏的填报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的规定进行。具体来说,贸易国(地区)应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例如,如果您的外贸合同是与香港的一家贸易商签订的,但货物实际运往美国,那么贸易国(地区)应填报“香港”,而不是美国,因为买家(外贸合同上的buyer)是香港贸易商。
此外,如果未发生商业性交易,应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例如,如果货物是暂时存放在保税区内,但还未进行商业交易,那么贸易国(地区)应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总的来说,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以及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