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不责于人》是明代思想家、哲学家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提出的一种道德观念。全文如下: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大道之行也,不责于人。故君子之道,淡如水;而小人之行,甘如醴。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坏。淡如水,终必至于大海;甘如醴,终必至于涸竭。是故大海,虽百川归之,而其水常清;泰山,虽万物生之,而其土常新。是以圣人处其厚,不处其薄;居其实,不居其华。故去皮去肉,可以食鱼;弃珠弃玉,可以食蚕。有诸侯者,有大丈夫者,有圣人者。有诸侯者,能爱人;有大丈夫者,能敬人;有圣人者,能容人。容然后能恕,恕然后能爱,爱然后能敬,敬然后能成。是故大德者,必得其位;大德者,必得其禄;大德者,必得其名;大德者,必得其寿。是故圣人,不离其宗,不舍其本,故可以为天下道。
这段话主要是阐述在大道施行的时候,人们应该有公共意识,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公平和繁荣努力。王阳明主张,在这种大道之行中,人们不应过于苛责他人,而应关注自己的内心修养。他认为,只有内心纯净、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才能真正为社会作出贡献,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大同。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