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原来分为捕役和快手,到了明清时,则称之为捕快。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他们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
古代的警察叫捕快。
捕快原来分为捕役和快手,渐渐的人们把捕役和快手合称,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称呼起源无法考证,但是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就拥有了类似职能的人,这是最初捕快的雏形,他们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
捕快平日身着便装,腰挂表明身份的腰牌,怀揣铁尺、绳索。领班称“捕头”、“班头”。老百姓称捕快为“捕爷”、“牌头”、“头翁”、“牌翁”等等。在明清法律条文中,称捕快为“应捕”或“应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
有的大州县,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故又称之为“马快”。而徒步者,则称之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县在编的“经制正役”的捕快,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
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为一“比”。过一个“比限”,无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责打。
捕快在古代属于“贱业”,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们脱离捕快行业,其子孙也必须在三代以后方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捕快是没有工资的,每年的伙食补贴即“工食银”不过十两银左右,养家糊口自是艰难,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他们时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或制造冤假错案,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任意拘捕。
扩展资料:
“捕快”的起源:
根据我国的史书记载,大禹治水非常辛苦,有一次他约集各个部落的首领,也就是我们说的治水首脑会议,要开会讨论治水的问题,其他各个部落的首领都到了,只有一个部落的首领防风氏后至,大禹就命人进行了审理,最后对防风氏予以处斩。
这是我国史书记载最早的,在奴隶社会的初期,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且予以斩首执行的故事,已经出现了寻找证据的,捉拿审理的一类人,这是捕快最早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