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
高位水箱的用水量通常是以立方米来计算,根据建筑性质不同,大小也不同。如果按照使用时间来计算,那么一般是满足该建筑二十到三十分钟的用水量来设计。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当发生火灾后,只要水系统能正常工作和运行,在火灾发生或者报警后一分半以内水泵就启动了,此时屋顶水箱也就失去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