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有机肥厂):厂址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由当地政府出具证明),不在我县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远离村庄、主要河流1000米及支流500米以上(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符合防护距离证明);距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及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汇水范围内。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第三方机构。
项目达产后必须消纳全县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有机肥厂)要成立专家团队,服务全县养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