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人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大额存单业务,提高机构运营能力,促进市场对票据融资的有效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人行大额存单是指人民银行开展的面向商业银行的大额活期存款来源。
第三条 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发行大额存单资格许可证;
(二)具备稳健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具备相应的存款保险或担保措施。
第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表;
(二)附有商业银行资质信息的证明文件;
(三)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的申请及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商业银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大额存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前,应当与人民银行签订《人行大额存单发行协议》;
(二)发行人行大额存单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行人行大额存单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大额存单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行大额存单的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不符合约定目的的用途。
第九条 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的合规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商业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人行大额存单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有权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