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首先体现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其次,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社会手段等;最后,综合性还表现为经济法在其调整中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