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实质与形式一般不矛盾,但是当实质与形式矛盾时,会计处理时以考虑该事项的经济实质为先。例如:2010年年末某企业的长期借款账户有贷方余额10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在2011年年底之前已到偿还期。根据上述资料,虽然这100万元的借款形式上都是长期借款,属于非流动负债,但是其中30万元应当在一年内偿还,其经济实质已经构成流动负债。
因此在2010年末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借款项目中只能填列70万元,另30万元应作为流动负债项,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