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幼儿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高等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7.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