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2.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3.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6.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