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 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