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 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