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朝审,是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
其特点是定期审理。被审录的囚犯分为“有词不服”、“情罪有可疑”、“情真罪当”等情形,分别处理。明代的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每年一次,成为定例。
大审,是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对在押犯人进行复核审理的恤刑制度。
明朝至宪宗时期,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案件,审理完毕,有的罪犯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