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存款管理规定。村(社)除了按限额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将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对现仍以个人名义储存的所有村级集体资金,其本金及其所滋生的利息必须限期缴存至基本存款账户。今后村级(社)集体资金必须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储存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个人名义进行储存。
二、强化集体资金审批权限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体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对村(社)开支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审批权限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1、各村(社)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由组长签字(盖章)后,报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2、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社)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社)财务负责人会同村(社)两委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社)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报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在进行支付。
3、村(社)集体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三、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村(社)所有收入款项,必须按规定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等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并及时缴款入账。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购制度,村(社)除特殊情况外每次只能领购一本,用完后到镇(街道)会计代理站办理统一收据的核销入账手续后方可领购新的统一收据。
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村(社)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社)财会人员。一切现金收付应由出纳员负责经办,非出纳员不得保管和经手现金。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村(社)银行存款印签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其中,村(社)财务专用章由镇财政所保管,以加强各镇乡对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村(社)在支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由代理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代理会计加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