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儿童观
儿童是全方位不断发展中的人 儿童首先是一个人,是权利主体,享有一切基本的人权。
因此,教师应尊重每个儿童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又是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的人,因而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如被保护的权利、发展的权利、被照料的权利等。
儿童还是一个“完整的人”,其发展包括生理、认知、情感与社会等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因此,学前教育必须以每一个儿童的全面发展为本。
⒈儿童是人,他具有生存权,具有人的尊严以及其它一切基本人权。儿童是人,意味着儿童不是物,也不是动物。儿童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具有自己做人的尊严,具有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他不同于其物可以听任人摆布、屈从于人。
维护儿童权利的四条基本原则:
①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情都应该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②儿童自身尊严原则,凡是涉及到儿童生存发展的问题都要以认识儿童、了解儿童、熟悉儿童、理解儿童、尊重儿童、造福而不是伤害儿童的原则为先;
③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凡是涉及儿童本人的事,必须认真听取儿童的意见,任何大人都不要自作主张;
④保障儿童参与权的原则,不管来自任何社会文化背景、出身环境、贫富与男女性别、智力发展较快或较慢、正常还是残疾、优良还是懦弱的儿童,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
⒉儿童是一个全方位不断发展的人,他具有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
⒊儿童期不只是为成人期作准备,它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⒋不同性别的儿童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⒌儿童有其内在的生动的精神生活,成人应当尊重和珍视这种精神生活;儿童还具有形之于外的丰富多采的文化活动;成人应当注意理解和参与儿童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不应将成人文化无条件地强加给儿童。
⒍儿童的精神世界和文化生活可以给成人以启示,成人应当向儿童学习。
⒎每位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儿童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儿童的欢乐幸福。
⒏儿童有权拥有欢乐自由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