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是汉朝初期设立的。
汉武帝初设刺史为监察官,非行政官员,即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将全国地区分为13 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惩奖官员,断治冤狱。刺史秩六百石,但出使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王。刺史权责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且无固定住地。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到了光武帝时期进一步加强州部刺史制度。西汉刺史奏事须经三公审核按验,再转给皇帝裁决,东汉则刺史权力增大,并直接奏事于皇帝,而不再经过三公。而且此时刺史可以统兵,使刺史兼有一州军政大权,这一特点为东汉末年刺史割据埋下了隐患。同时东汉倡导儒学,西汉刺史以卑临尊的制度与此不合,因此提高刺史品秩。这样,刺史无论品秩、权力较之西汉均有很大的提高。
东汉末年,为了防范农民军和加强对州郡的控制,把一些重要地区的刺史改为州牧,选择有名望而又可靠的宗室和其它的列卿、尚书充任,给以一州的军政大权。这时,刺史的权力已经重于郡守,而地位亦与其相等甚至稍重,而且有了固定驻地。因此,州刺史成为郡守上一级官吏,州成为郡上一级行政区划,已成必然之势。但改设州牧不但没有加强中央的控制,反而使某些地区的分散的割据势力按地区集中起来,更便于实行割据。
汉朝
刺史制度最早出现于汉朝。刺史制度诞生于公元前202年~220年的汉朝,由汉朝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独创而成,是是中国汉朝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制衡了各地势力发展,有力地加强了君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