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次 。
1、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2月25日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媒体单位等发布公益广告作出规定。
2、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根据法律规定,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四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根据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四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