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是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关于遗属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经济来源,即生前直系亲属是否有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者供养;二是年龄和劳动能力,如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果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遗属待遇的支付口径上能达成统一标准,如北京市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标准则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
此外,烈士遗属也有相应的政策保障,比如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烈属优待,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烈属异地祭扫,宣传与权益维护等方面。以上都是关于遗属如何认定以及他们能享受到的待遇的相关规定。
遗属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